关于印发《湖南医药学院教职工
大病医疗互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湖南医药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实施办法》已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医药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实施办法
湖南医药学院
2019年12月5日
湖南医药学院教职工
大病医疗互助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帮助患重大病伤而发生支付困难的教职工,减轻患重大病伤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弘扬团结友爱、帮困救急的传统美德,共建和谐校园,学校建立湖南医药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简称医疗互助金),设立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简称互助金管委会),负责医疗互助金的管理。
第二条医疗互助金的基金主要由学校和教职工个人出资建立。学校每年从福利费中划拨30万元,教职工自愿参加医疗互助金的,每人每年缴纳人民币120元,统一由学校计财处在个人的工资中一次性代扣转入互助金专项账户。
第三条 学校设医疗互助金专项帐户,专款专用,每年结算一次,帐务公开。
第四条互助金管委会由校工会、组织部、人事处、计财处、离退休党总支、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任由校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工会常务副主席、组织部部长和人事处处长担任。互助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主任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兼任。
第五条凡我校享受学校福利待遇、参加了怀化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在编在职教职工、退休教职工,承认并自愿遵守本办法,可以申请加入医疗互助金。
第六条申请参加医疗互助金,须填写《湖南医药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申请表》,交纳个人互助金。申请经互助金管委会批准后,办理和领取《湖南医药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个人交纳和补助登记证》。办证时须验证本人工会会员档案或退休证及省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同时交纳本人一寸近照二张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号码。办理时间一般为每年怀化市医保年启动月(1月份),个人申请生效时间为递交申请书并交纳医疗互助金的下一个月。
第七条已参加医疗互助会的教职工个人,原则上中途不得退出。自愿退出的个人,须向互助金管委会提出申请备案,申请一经备案,申请人即不再享受医疗互助会给予的补助,已交纳的个人互助金不退。另外,已享受过大病医疗互助金的教职工,退出医疗互助金后,不能再次申请加入医疗互助金。
第八条补助范围:教职工因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伤害,在医保中心和学校工伤保险报帐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互助金补助周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与医保年相同(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第九条 下列情况视为重大疾病:
1.大面积急性心肌梗和脑出血住院抢救;
2.尿毒症长期做血液透析;
3.各种癌症;
4.急性重症肝坏死,急性重症胰腺炎;
5.安装心脏起博器、心脏瓣膜、冠状动脉支架、人工股骨头、全髋关节置换或实施器官移植;
6.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肺心病等出现器官损害或功能衰竭;
7.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有骨关节损害或多脏器并发症;
8.帕金森氏病;
9.其他经过医保中心认可的、医疗机构鉴定确诊的重大疾病。
第十条下列情况视为重大意外伤害:
1.见义勇为造成重伤和致残;
2.火灾、触电导致重伤和残疾;
3.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或致残;
4.其他经互助金管委会鉴定认可的重大意外伤害。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造成的重大意外伤害,本互助金不予补助:
1.大面积自然灾害;
2.犯罪与违法、违纪、违章;
3.自杀自残。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给予补助。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和大病医疗互助金偿付之后,仍需个人承担的住院起付标准费、政策部分自付费、完全政策自付中内置材料和自费药费、比例自付费、特殊病种门诊费在个人帐户费用用完后的自付部分。
(一)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比例分段计算:
1.5千零1元至1万元的部分补助20%;
2.1万零1元至2万元的部分补助40%;
3.2万零1元至4万元的部分补助45%;
4.4万零1元至6万元的部分补助50%;
5.6万零1元至8万元的部分补助55%;
6.8万零1元至10万元的部分补助60%;
7.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65%。
(二)补助最高支付额为10万元。
(三)个人自入校当年自愿交纳互助金的,每增加1年工龄增加1个百分点的补助,增加后的补助比例最高不得超过90%;个人入校当年未自愿交纳互助金的,从交纳互助金当年起每增加缴费1年增加1个百分点的补助,增加后的补助比例最高不得超过90%。
(四)学校互助专项账户储备金额小于当年教职工互助金补助总额度,则教职工当年互助金补助比例同步下调。
第十三条因重大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学校统一办理的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偿付及肇事方赔偿之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其年度补助标准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四条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伤害以外其它病伤产生的数额较大的自费医疗费用,申请人凭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正规发票,住院总医疗费1万元以上,其年度补助标准参照第十二条执行,但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第十五条凡参加医疗互助金的教职工在同一个互助周期年内多次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而住院治疗,可累计申请补助,但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助限额。
第十六条 在职教职工调离本校(含自动离职、辞职)或被学校除名,所交纳的个人互助金不退,同时不再享受本互助会的补助。
第十七条申请互助金补助的教职工,须在每年1月提交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有效证据及证明材料,到校工会办理互助金补助申请手续(行动不便的教职工可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3月份完成互助金补助的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 申请补助程序:申请补助人员应填写互助金补助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报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受理后提交互助金管委会研究审批。
申请互助金补助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湖南医药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补助申请表;
2.湖南医药学院大病医疗互助金个人交纳和补助登记证;
3.参保病人住院一日清单、费用支付结算表及发票(复印件);
4.病历本或出院小结;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及医疗鉴定残疾证明书。
第十九条 对申请本互助金补助中弄虚作假人员,一经查实,一律追回所享受的补助费,同时清退出本互助金,所交纳的互助金不退。
第二十条 本互助金的使用接受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监督。学校审计处每两年开展一次本互助金的财务收支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互助会接受校内外各单位、社会、校友捐赠。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互助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湖南医药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医校发〔2015〕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医药学院教职工参加大病医疗互助金申请表
附件2:湖南医药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补助申请表
湖南医药学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印发
附件1:
湖南医药学院教职工参加大病医疗互助金申请表
编号:
姓 名 |
| 性 别 |
| 照片 | ||
参加工作时间 |
| 退休时间 |
| |||
工资代码 |
| 出生年月 |
| |||
身份证号码 |
| 单 位 |
|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
本人自愿申请参加湖南医药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同意并遵守《湖南医药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单位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管 委 会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附件2:
湖南医药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补助申请表
编号:
姓 名 |
| 性 别 |
| 参加工作时间 |
| ||||
参加医疗互助时间 |
| 来学校工作时间 |
| ||||||
身份证号码 |
| 单 位 |
|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
本人于 年 月至 年 月患 病,在 医院治疗。个人自付了 元,特申请大病医疗互助金补助。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单位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管 委 会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